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子河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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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 来源:城子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规范城子河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水平和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划定城子河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城子河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共两处,一处是李兆友烈士墓,位于城子河区长青乡正阳村六队集体林地内,另一处是李英烈士墓,位于城子河区东海矿卧龙山公园内,烈士纪念设施用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城子河区两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其中:李兆友烈士墓划定保护范围面积为211.52平方米;李英烈士墓划定保护范围面积为162.95平方米。(详见附件)
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
城子河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纪念设施。如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