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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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 来源:城子河区教育局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教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1.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2.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3.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回避制度
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口头申请回避的,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记录备案;书面申请的,应报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五、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本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对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所在机关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七、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听证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教育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教育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三、教育行政机关在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一)教育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教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有5个以上法人或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的;
(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五、教育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六、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教育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七、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在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中确定一名主持人,其职责主要是报告有关听证会内容及有关事项,掌握听证的进程,保证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陈述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负责向教育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听证报告。
八、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九、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十、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
本制度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的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十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十三、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等有关事项。
公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但特殊情况除外。
十四、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名单,并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
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起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十五、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六、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查明陈述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宣读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七、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发言: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八、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十九、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二十、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二十一、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十二、在主持人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二十三、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二十四、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二十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并存档保管。
二十七、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二十八、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九、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三)陈述人提出的主要实事、观点及其依据;
(四)旁听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三十、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三十一、教育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三十二、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教育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重大和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处以责令停止招生;
(二)处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务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局长、分管副局长、各室(执法单位)负责人、纪检室负责人和案件经办人员。局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各室(执法单位)在召开局务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分管副局长,由分管副局长负责提请局务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一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单位,由原案件经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四、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会议由局长主持或指定人员主持;
(二)由案件经办人员汇报案由和依法的拟处罚意见;
(三)各室(执法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纪检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分管副局长对本案发表意见;
(六)进行集体讨论;
(七)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经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八)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五章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
一、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其它行政处罚。
五、由于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流行病、战争、动乱等原因,上级政府部门制订临时应急管理措施,出台特别规定或例外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或例外标准。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四)非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以暴力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
(五)利用职务之便有受贿行为;
(六)有违法罚没行为;
(七)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程序的时间办理公务,且不给解释、答复,造成当事人损失。
二、违法责任的追究处理:
(一)执法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令书面检讨、诫勉教育;
(二)违法执法的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等处理;
(三)违法执法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很大,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处理。
(四)属于故意徇私枉法,严重失职,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特别大,但未构成犯罪的,请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五)违法执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认识并及时纠正错误的,挽回影响,可减轻处理;坚持错误并阻碍对其错误调查处理的,应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自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或向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七、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公开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自由裁量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由裁量公开的原则
(一)自由裁量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阅。
(二)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方便办事群众,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自由裁量公开要求
(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二)按照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方便群众、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的总体要求,对外公开。
(三)内容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形式是允许公众查阅。
第八章附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由城子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