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鸡城市监罚告〔2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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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1日
- 来源: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未依法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应变更登记事项为经营者,经核查经营者已死亡,且当事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结合鸡西市城子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相关事项的函》(城安办函〔2025〕26号)文件要求,当事人符合非煤矿山“三个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条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齐红敏、金禹辰 联系电话: 0467-2437889
联系地址: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三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