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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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 来源:城子河区司法局
王航:
你不服被申请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青野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6年9月23日审理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城政复〔2026〕41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10270509302)向你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你拒收,邮件被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多次拨打你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城政复〔2026〕41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政通路12号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314室
联系电话:0467-2422706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