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鸡城市监处罚〔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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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
- 来源: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06MA1B0L6120
住所(住址):城子河区长青乡城东村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林
身份证号码:230302195410124431
2025年8月7日,我局收到鸡西市城子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相关事项的函》(城安办函〔2025〕26号)文件,显示当事人经营者张玉林已于2023年9月11日过世。经核查,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前完成变更登记;因实地核查住所及电话联系失联,我局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在城子河区长青乡城东村村部公示板、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告已满30日,视为送达。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调取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发现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确定齐红敏、金禹辰为办案人。
经查询年度公示信息,当事人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办案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经营行为,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已于2023年9月11日过世,期间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登记,且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具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经营状态,2023、2024年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关闭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相关事项的函》(城安办函〔2025〕2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因去世应依法变更登记;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状;
3.责令整改通知书二份、张贴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文书送达情况;
4.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对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告》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公告送达情况;
5.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截至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
6.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分别以公告、邮寄的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构成未依法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应变更登记事项为经营者,经核查经营者已死亡,且当事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结合鸡西市城子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城子河区张鑫发采石场相关事项的函》(城安办函〔2025〕26号)文件要求,当事人符合非煤矿山“三个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条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我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子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