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公示
- 发布者:城子河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02-08
- 来源: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鸡西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结合城子河区实际,现将城子河区市场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公式如下:
1、城子河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2、城子河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城子河区市场监管领域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监管 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 措 施 |
1 |
无照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食品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3.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城子河区市场监管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 措 施 |
1 |
市场主体登记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市场主体登记 |
公司未依法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3 |
市场主体登记 |
公司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4 |
市场主体登记 |
企业、经营单位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5 |
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6 |
市场主体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7 |
市场主体登记 |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8 |
市场主体登记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9 |
市场主体登记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0 |
市场主体登记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1 |
食品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2 |
食品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3 |
食品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4 |
食品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说定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5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设置服务标识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经执法人员核查,提供服务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服务标识的,未因未设置标识而产生经济纠纷的,经营者能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适用该条款责令改正部分。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6 |
电子 商务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7 |
电子 商务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8 |
电子 商务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19 |
电子 商务 |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