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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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 来源: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鸡西市城子河区恒星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城子河区恒星生鲜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该批次姜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进货商信息:鸡西市鸡冠区姜桂凤蔬菜批发部。
经营者信息:城子河区恒星生鲜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元大公寓综合楼1-2号3号商业。
(二)风险控制措施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农药残留(噻虫胺)超标姜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在鸡西市鸡冠区姜桂凤蔬菜批发部进购,共购入20斤,共售出20斤,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城子河区恒星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鸡城市监处字〔2023〕9号)。
二、鸡西市城子河区学奎金旺角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鸡西市精工丰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城子河区学奎金旺角超市销售的芹菜不合格,该批次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进货商信息:鸡西市鸡冠区蔬菜公司张忠江
经营者信息:城子河区学奎金旺角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元大公寓综合楼1-6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农药残留(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芹菜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在鸡西市鸡冠区蔬菜公司张忠江处进购,共购入12.8斤,共售出10.6斤,因蔬菜保鲜期短、水分蒸发等原因,该批次剩余2.2斤芹菜已于当晚进行处理,对已销售的芹菜经营者已经组织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城子河学奎金旺角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鸡城市监处字〔2023〕8号)。
三、鸡西市城子河区易佳购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鸡西市精工丰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城子河区易佳购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进货商信息:鸡西市鸡冠区张艳蔬菜批发部
经营者信息:城子河区易佳购生鲜超市,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A10号楼1号至5号门市。
(二)风险控制措施
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芹菜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在鸡西市鸡冠区张艳蔬菜批发部共购入20斤,共售出17.35斤,因蔬菜自然损耗、水分蒸发等原因,该批次剩余2.65斤芹菜已于当日销售结束后扔到垃圾桶,对已销售的芹菜经营者已经组织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城子河易佳购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鸡城市监处字〔2024〕1号)。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